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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改請領114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事宜

獎學金公告

建立日期:2026.03.25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技(四)字第1142303172號函及附件(見本公告附件檔)之規定:
「已領取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及教育部助學金者是否還能領取試辦計畫獎學金?公費生得否申請?」
一、依試辦計畫參之三、獎學金發給條件, 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不得重複領取。
二、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 ,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
三、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 與本案性質不同, 仍得領取本獎學金。
四、基上,已領取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原住民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但若是領取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原住民助學金、各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助學金者,因其性質與本獎學金不同,仍可領取本獎學金 。

「學生請領試辦計畫獎學金,是否會影響各部會獎學金請領資格?學生已領取學校或民間機構獎學金,是否應排除領取本計畫獎學金?」
一、依試辦計畫伍、獎學金發放審核原則,學校辦理獎學金審查,除應符合第貳點獎學金學生資格外,應就學生家庭生活現況需求,及特殊優異競賽、成就或服務表現等綜合考量,排序擇優核發獎學金。
二、請學生擇一領取政府獎學金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如符合試辦計畫貳之二、獎學金資格條件之學生於學期初已領取其他政府獎學金,請學校先納入審查對象。
(二)完成審查後再通知所有獲獎學生確認是否有申請或請領其他政府獎學金,再擇一請領並填寫意願書。
(三)如學生欲請領本獎學金,應請學生退還已領取之其他政府獎學金,並先簽署切結書,始得開始發放。如已請領之其他政府獎學金為學期制,應請學生114學年度第2學期勿再申請其他政府「獎學金」
(四)如學生欲放棄請領本獎學金,各校可將空缺名額依原排序依序遞補,或於115 年2 月底前再次辦理審查作業。
三、學生領取本獎學金後得否請領學校或民間機構提供之獎學金,由學校視整體照顧清寒學生資源情形決定,學校如欲設限不得重複請領,建議自114 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並請學校務必將相關規定周知學生。

另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114年06月20日原民教字第11400286472號令)第七點第二項「前項獎助學金審查,應以前一學期班級排名換算百分比排序擇優核發獎助學金。」之規定及115年3月20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學生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獎助學金名額分配審查會議」之決議,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服務,提升知能充實自我,已獲得114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之原住民族學生,若願意履行服務學習時數,可改請領114學年度第2學期原民會「助學金」。




附件下載: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技四字第1142303172號函含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