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日期:2026.10.29
1. 依據115年10月13日原民教字第1150049504號函、115年10月21日輔校原資字第1150020852號函辦理。
2. 修正內容:
(1) 履行時限縮減: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獲助學金學生除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結束前需完成服務義務外,其餘學生應於獲獎之次一學期結束前完成服務義務,屆期未完成者,註銷其該次獲助學金之獎項。
(2) 明定申請展延履行時限之條件:獲助學金學生因當學期修習實習課程、遭遇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如期完成服務義務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應於展延期限屆滿前完成服務義務,屆期仍未完成者,註銷其該次助學金獲獎資格。
(3) 明定助學金遞補規則:詳見附件「輔校原資字第1150020852號函」說明第三點。
(4) 114學年度第2學期(含)以前獲獎助學金之學生,其服務學習時數履行期限仍採彈性原則,至遲於離校前履行完畢。
【「原民教字第1150049504號函」、「輔校原資字第1150020852號函」請見附件】